4.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
4.6.1阀组
4.6.1.1湿式阀组
4.6.1.1.1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4.6.1.1.2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4.6.1.1.3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4.6.1.2干式阀组
4.6.1.2.1应符合4.6.1.1。
4.6.1.2.2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4.6.1.3预作用阀组
4.6.1.3.1应符合4.6.1.1。
4.6.1.3.2配有充气装置时,应符合4.6.1.2.2。
4.6.1.3.3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
4.6.1.4雨淋阀组
4.6.1.4.1应符合4.6.1.1和4.6.1.3.3。
4.6.1.4.2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4.6.1.2.2条。
4.6.2水流指示器
4.6.2.1应有明显标志。
4.6.2.2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
4.6.2.3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消防喷淋头之间的标准距离:
要按不同喷头和环境的不同来调整消防喷淋头之间的距离,具体需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来设置消防喷淋头。具体如下:
GB5008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消防器材价格,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此外,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zui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消防喷淋头用于消防喷淋系统,当发生火灾时,水通过喷淋头溅水盘洒出进行灭火,目前分为下垂型洒水喷头、直立型洒水喷头、普通型洒水喷头、边墙型洒水喷头等。
下垂型
下垂型喷头是使用zui广泛的一种喷头,下垂安装于供水支管上,洒水的形状为抛物体型,将总水量的百分之80~100喷向地面。保护有吊顶的房间,在吊顶下方布置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9.5 an全疏散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an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an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an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an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an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an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an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an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an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zui近an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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